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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章程

2015-8-10 16:59:08   【关闭】

2020年3月10日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全体职工大会通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 。
第二条 本抗战馆的性质是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纪念馆的宗旨与使命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纪念馆设立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纪念馆的业务范围:
(一)开办日照市纪念抗日战争展览;
(二)举办日照市纪念抗日战争专题讲座;
(三)宣传抗日战争精神;
(四)组织策划纪念抗日战争的交流活动,志愿者专业培训、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本抗战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日照市民政局 ;本抗战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日照市东港区文化和旅游局 。
第六条 本纪念馆的住所地是:山东省日照市东夷小镇内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纪念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 本纪念馆的举办者是刘军华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2248件(套);提供开办资金:100000 元。
第九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纪念馆名称;(二)纪念馆成立日期;(三)纪念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纪念馆盖章。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纪念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纪念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纪念馆馆舍; 
第十一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纪念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纪念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纪念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纪念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纪念馆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5人,其中:上级行政主管单位1人;本单位2人(其中馆长、副馆长各1人);职工代表1人;社会人士1人。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__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五条 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纪念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纪念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 处置藏品的方案;
(八)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 罢免、增补理事;
(十) 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 本纪念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馆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纪念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 罢免、增补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第二十三条 本博物馆设立监事会,监事三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一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纪念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纪念馆财务;
(二)对理事、馆长执行纪念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纪念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第二十八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军华。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纪念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财务部职能: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负责全馆年度经费的预决算,依法进行会计业务的服务工作负责本馆相关项目的预、决算初审,负责费用开支监督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审核,负责日常结账报税,向上级各单位报表等工作。
(二)办公室职能:负责文书、文印和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安排各种会议的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信访信息工作;负责人事、工资 ;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接待和外事工作;负责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安排的对外单位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负责日常安全用电、用水工作;负责全馆动力、电力等设备的管理以及设备监督使用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具(桌椅、橱柜等)的管理与维修,施工质量的监督、验收工作;负责卫生保洁和绿化工作;负责制定本馆办公用品和消耗品的采购计划并做好管理与使用工作等。
(三)安保职职能: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予以落实;负责本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展厅开放期间的安全管理和闭馆后全馆的保卫值班;负责保安队伍的管理;负责人防、物防、技防、消防;负责全馆各区域要害部位备用钥匙的管理;负责文物(展品)的安全押运;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资料管理等。
(四)典藏部职能:负责本馆文物总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藏品的建卡、建档工作;负责藏品的接收、登记、整理、分类、统计、出入库等工作;负责文物藏品的常规性保护及研究工作,定期对本馆藏品的保存环境进行检查;负责做好藏品数字化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本馆藏品的修复工作。负责全年展览计划制定并做好本馆推出或引进展览的策划、洽谈、签订协议、计划落实工作;负责本馆陈列展览的形式设计和涉及本馆其他方面的形象设计与落实工作;负责陈列展览的布、撤展和临时展览的交接工作;负责临时展览辅助陈列用品的制作、保管工作;负责年度内陈列、展览工作的资料、协议等档案管理,做好陈列展览经费预算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纪念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纪念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纪念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纪念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藏品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本纪念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群以抗战馆为主场馆,分五大展区。对应主题,分别陈列了自1931年至1945年抗战时期的各种历史文献和相关实物,展出了2200余件抗战文物。涉及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类别。以影像、图文加抗战实物三者相融合的方式,生动、详细地展示了发生在日照大地上的抗战历史 。
第三十四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纪念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三十六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纪念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纪念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 本纪念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纪念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条 本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纪念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 10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纪念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纪念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纪念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纪念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纪念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的特殊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纪念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纪念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纪念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条 纪念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第五十一条 本纪念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纪念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自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