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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2016-3-28 7:23:29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定位、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捐赠、拍卖、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获取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三条 藏品征集部负责全馆藏品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四条 馆务会议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征集专项资金计划以及征集经费支出及结算。
第五条 委托国家认可、具有权威鉴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征集藏品进行鉴定评估,出具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评估咨询报告。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六条 根据我馆定位、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能够反映日照地区抗战历史、彰显日照地区抗战文化等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及资料均在征集之列。具体列举如下:
(一)反映抗战时期日军侵略日照的相关实物及资料;
(二)反映抗战时期日军侵略日照的相关实物及资料;
(三)反映抗战时期日照人民英勇反抗外来侵略的相关实物及资料等;
(四)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藏品。
第四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七条 藏品征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取藏品:
(一)购买。藏品合法拥有者(或单位)自愿有偿转让且符合本馆征集需要的藏品,经鉴定评估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购买。
(二)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颁发收藏证书或奖金。
(三)调拨。按国有资产管理和文物调拨程序调拨有关单位藏品。
(四)拍卖。有选择地参加一些资信好、品质高的拍卖会,竞拍溢价率按征集评估程序确定。
(五)接收涉案藏品。接收公安、边防、海关、海警、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移交的藏品。
第五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八条 制定征集计划。征集人员根据本馆定位、陈列展览需求和前期征集调查结果,采集拟征集藏品信息,制定征集计划。
第九条 初步筛选拟征集藏品。召开馆内业务部门会议,集体商议、筛选拟征集藏品,形成业务部门会议报告。在此基础上,征集部研究制定拟征集藏品清单。
第十条 征集申请。呈报《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拟征集藏品申请表》经馆务会通过,再进行下一步征集工作。
第十一条 鉴定评估。函请三家国家认可、具有权威鉴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依据本馆要求制定《藏品鉴定评估工作方案》,并提交本馆馆务会进行比选,确定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每次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名,完成鉴定评估,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征集谈判。依据鉴定评估意见,制定《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征集藏品清单》,征集部组成征集谈判小组,开展征集谈判工作。征集谈判小组至少3人(含)以上,其中1人为监督人员(监事会委派)。
第十三条 征集报批。向馆领导呈报《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征集藏品审批表》,逐级报批,拟定《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征集藏品协议》,提交律师法核。
(一)征集藏品单件或单笔交易总价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下,经馆领导批准后,实施征集;
(二)征集藏品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呈报本馆馆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由本馆法人委托授权,与藏家签订《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征集藏品协议》,约定征集藏品的价格、交付方式、免责条款等。经过藏品验收,完成《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征集藏品验收单》。
第十五条 费用支付。征集部汇总《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拟征集藏品申请表》、《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报告》、《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征集藏品清单》、《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征集藏品审批表》、《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征集藏品协议》、《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征集藏品验收单》、呈批单、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正式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提交财务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经费支付。
第十六条 移交入藏。征集部制定《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征集藏品移交清单》,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入藏手续。向藏品保管部提交《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拟征集藏品鉴定评估报告》、《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征集藏品移交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方式获取文物的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流程:
(一)获取、初审文物捐赠信息,制定《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拟受赠藏品清单》。
(二)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召开业务部门会议,拟受赠藏品交由会议集体商议通过。
(四)交由国家认可、具有权威鉴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鉴定评估。制定《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受赠藏品清单》和《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受赠藏品审批表》,提交馆领导审批。
(五)办理移交、入藏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入藏手续,向藏品保管部提交《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拟受赠藏品鉴定评估报告》、《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受赠藏品移交清单》等原件或复印件。
(六)如需考虑藏家在收集、保管过程中的成本付出,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数额由本馆与捐赠者进行协商确定,但不能高于专家估价的30%。捐赠奖金按财务流程办理。
(七)对于无偿捐赠的藏品,应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第六章 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如非特殊情况,每年下半年由藏品征集部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藏品征集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呈报领导审核、馆务会议审批。
第十九条 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包括拟购藏品的真伪、收藏价值和参考价格等。征集购买藏品的审批工作实行专家鉴定一票否决制度。专家意见和审批研究过程等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第二十一条 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移交、调拨的藏品,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以拍卖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
第二十二条 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卖主须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并开具完税发票。
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交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条例解释权在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抗日战争纪念馆
2016年3月28日